說明
週日, 10 八月 2014 05:58

佛法概論 ( 7 ) 93.12.22 上

作者  釋達觀

  第三節 佛法的奉行者──僧

建僧的目的

  釋尊的教化,風行恆河兩岸,得到不少的信受奉行者,其中也有從佛出家的,起初,釋尊為出家弟子,提示了「法味同受」,「財利共享」的原則。等到出家眾一多,佛陀開始制戒,使他們成為和合的,稱之為僧伽──眾。釋尊的所以「以法攝僧」,不但為了現在的出家眾,目的更遠在未來的正法久住。釋尊創覺的常道,非一般人,也非天、魔、梵──印度宗教的神所能轉的。惟其難得,愛護的心也特別關切。所以發現了出家眾的過失,就從事僧眾的組織;成立僧團的第一義,即為了住持佛法。佛法雖是探本的,簡要的,卻是完成的。在傳布中,可以引申、闡發,可以作方便的適應,卻沒有修正或補充可說。所 以佛弟子的宏揚佛法,是「住持」,應特別注意佛法本質的保持。關於住持佛法,雖然在許多經中,囑付王公,宰官,囑付牛鬼、蛇神,其實除囑付阿難不要忘記而外,這正法久住的責任,釋尊是鄭重的託付在僧團中。和合僧的存在,即是正法的存在。

  釋尊的所以制律,以法攝僧,有十種因緣:「一者攝僧故;二者極攝僧故;三者令僧安樂故;四者折伏無羞人故;五者有慚愧人得安穩住故;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;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;八者於現法中得漏盡;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;十者正法得久住故」(磨訶僧祇律卷一)。這十者,是釋尊制戒律的動機與目的;而正法久住,可說是最後的目的。從正法久住的觀點說:佛弟子要有組織的集團,才能使佛法久住世間。這僧團的組合,釋尊是把他建築在律制的基礎上;嚴格的紀律,成為攝受僧眾的向心力。「攝僧」與「極攝僧」,是集團的和合。和合的僧眾們,有了法律可守,這才能各安其分,不致有意無意的毀法亂紀,引起僧團的動亂糾紛。彼此融洽的為道,自然能做到「令僧安樂」。有了這律制的和樂僧團,可以使僧眾的本身更建全。廣大的僧眾,雖然賢愚不齊,但有了律治的僧團,那無慚無愧的犯戒者,在大眾的威力下,便不能不接受制裁;不接受,就不能寄生在佛教中。有慚愧而真心為道的,在集團法律的保障下,也能安心的為法護法,不會因人事的糾紛而退心。這樣的「折伏無羞人」,「有慚愧人得安穩住」,做到了分子健全與風紀嚴肅,便是清淨。和合、安樂、清淨,為律治僧團的三大美德。佛法的久住世間,不能離社會而獨立。社會的信解佛法,作學理的研究者少,依佛弟子的行為而決定者多,所以如沒有和樂清淨的僧團,便難以引起世人的同情。如世人誤會或不滿意佛弟子所代表的佛法,那佛法的存在就要成問題。因此,要佛教本身有和樂清淨的僧團,才能實現佛法,做到「不信者令得信」,「已信者增益信」。僧團的集合,不是為了逢迎社會,苟存人間,是為了實現大眾的身心淨化而得解脫、自由的。在完善的僧團中,人人都容易成為健全的、如法的,達到內心的淨化。不但現在不起煩惱,未來也使他不生。到最後,「於現法得漏盡」,是盡智;「未生諸漏令不生」,是無生智:淨化身心完成而得到解脫。和樂清淨的僧團,能適應環境而獲得社會大眾的信仰,能淨化身心而得自身的解脫;不忽略社會,不忽略自己,在集團中實現自由,而佛法也就達到了「久住」的目的。釋尊以律法攝受僧眾,把住持佛法的責任交託他。僧團為佛法久住的唯一要素,所以與佛陀、達磨,鼎立而稱為三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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