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
週五, 26 十月 2007 06:25

金剛經 ( 17 ) 94.06.23 下

作者  釋達觀

 

須菩提。如來悉知悉見是諸眾生。得如是無量福德。何以故。是諸眾生。無復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。無法相。亦無非法相。

若有人於如來滅後。發般若波羅蜜心。行般若波羅蜜行。修習悟解。得佛深意者。諸佛無不知之。若有人聞上乘法。一心受持。即能行般若波羅蜜無相無著之行。了無我人眾生壽者四相。無我者。無色受想行識也。無人者。了四大不實。終歸地水火風也。無眾生者。無生滅心也。無壽者。我身本無。寧有壽者。四相既亡。即法眼明澈。不著有無。遠離二邊。自心如來。自悟自覺。永離塵勞妄念。自然得福無邊。無法相者。離名絕相。不拘文字也。亦無非法相者。不得言無般若波羅蜜法。若言無般若波羅蜜法。即是謗法。

何以故。是諸眾生。若心取相。即為著我人眾生壽者。若取法相。即著我人眾生壽者。何以故。若取非法相。即著我人眾生壽者。

取此三相。並著邪見。盡是迷人。不悟經意。故修行人不得愛著如來三十二相。不得言我解般若波羅蜜法。亦不得言不得般若波羅蜜行。而得成佛。

是故不應取法。不應取非法。以是義故。如來常說。汝等比丘。知我說法。如筏喻者。法尚應舍。何況非法。

法者。是般若波羅蜜法。非法者。生天等法。般若波羅蜜法。能令一切眾生過生死大海。既得過已。尚不應住。何況生天等法。而得樂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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